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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11月15日 星期日

法院判決:老師有權搜書包

法院判決:老師有權搜書包
一只書包,也會變成一顆炸彈!台北市螢橋國中教師雷作富昨晚看完判決書後說,查學生書包,都是為學生好,卻因此成為第一個因搜書包而挨告的老師,令人無奈。(記者劉志原攝)

學生與家長 求償百萬敗訴
〔記者劉志原/台北報導〕台北市螢橋國中教師雷作富,升旗時搜學生書包查違禁品,遭陳姓女學生及陳父以侵犯隱私權為由求償一百萬元,台北地院審理認為,老師為維護校園秩序與學生安全搜書包,屬行使教師「生活指導權」裁量範圍,符合比例原則,若真侵害學生權利,也可「阻卻違法」,判老師不必賠償。
雷作富也是國內首例因搜書包而挨告的老師,他昨天受訪時說「都是為學生好」,對於被告感到無奈與遺憾,其餘不便多回應。
判決理由:屬於生活指導權
法官指出,學校並非單純傳遞知識,還有健全學生人格發展的任務,而老師除授課外,還有「授業自由」、「教育評價」及「生活指導權」,合理的搜書包,屬於生活指導權範疇。
陳父則說,不願因這件案子影響自己及別人的孩子,一切由司法最後裁量,且他已遭雷某控告誹謗,不便再回應。陳母表示,她一直教育小孩子要尊重別人,但女兒卻未獲老師尊重,她認為老師不能未經學生及家長同意就搜書包,目前女兒已轉學,令她心疼。
判決書指出,雷作富為螢橋國中某班導師,陳女九十五年就讀該班時,雷帶著五名學生搜學生書包查違禁品,當時學校禁止學生帶手機,但陳女書包被查出手機。陳女及陳父主張,雷某未經學生及家長同意即搜書包,侵害隱私權。
雷作富主張,當時是配合執行台北市教育局「春暉專案」,了解有無違禁品進入學校,且目前幫派及毒品入侵校園層出不窮,他針對學生安全相關事項進行預防性檢查,出於公益目的,屬於合理管教範圍,且陳女未因帶手機遭任何責罰,並未侵害學生權益。
可阻卻違法 侵權也不必賠
台北地院審理認為,老師為維護學生及校園安全,只要不逾越正當的權利範圍,所採用的方法縱使侵害學生隱私權,也有「阻卻違法」性,雷作富為配合專案,以搜查書包方式檢查,屬於行使教師生活指導權的合理裁量範圍,若因此侵權,因為阻卻違法,所以免責。
法官認為,隱私權的保障並非漫無邊際,而雷某僅是查看書包內物品,並未查閱學生日記、手機內容的隱私,加上陳氏父女無法主張何項隱私被侵害,判決雷不必賠償。
雷作富表示,他都是為學生好,至於會控告陳父誹謗,是因陳父在網路上散布不實的訊息,誣指他體罰學生受傷,他要求澄清,對方不理會,遂採取法律途徑自保。

轉錄至自由時報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07/new/dec/18/today-t1.htm

2009年1月10日 星期六

菸害防制法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1日正式施行

簡述:
目前禁菸已經是全世界先進國家共通的趨勢,讓周遭的人吸到二手菸,更會讓人覺得不舒服。
抽菸的壞處:
(1)於健康不容:造成氣管與肺累積有毒物質,並使循環系統、神經系統連帶受影響。
(2)於經濟不容:菸將來只會越來越貴,不抽菸省下更多的錢不是很好嗎?
(3)於旁人不容:二手菸的對健康的影響更大,忍心看小孩子的肺從小就被污染嗎?
(4)於法理不容:菸害防治法已經上路,尤其不需勸導即可開罰。


相關網站︰
菸害防治法 條文總覽
行政院衛生署菸害防治專區

與虎國相關概要說明:
(1)虎尾國中校園(含停車棚)為全面禁菸區。不需勸導即可檢舉,將被罰款新臺幣 2千元至1萬元
(2)依照菸害防制法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,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或購買菸品,任何人也不可供應或販賣菸給未滿18歲的青少年。
(3)未滿18歲的吸菸者必須要接受戒菸教育,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,父母或監護人會被處以新台幣2千至1萬元的罰鍰。
(4)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5條的規定,家長、監護人或其他有監督權的人如果沒有禁止青少年吸菸,情節嚴重者,可以處新臺幣1萬元至5萬元罰鍰
(5)檢舉方式:
1. 以市內電話撥打菸害申訴服務中心0800-531-531免付費專線檢舉,或就近通知當地的衛生局(05)532-4553
2. 檢舉時最好能夠提供違規吸菸者的基本資料,例如:姓名、身分證字號等;如無法取得上述資料也可以檢舉,只要提供違規的證明,例如:照片、影片,並說明拍照或錄影的時間、地點,將資料寄送到當地衛生局,衛生局便會依事證告發或實地稽查輔導。

虎尾國中相片庫